【崔海東】陽明南聊包養app贛鄉治檢討

【崔海東】陽明南贛鄉治檢討

作者:崔海東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

          原載于 《貴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蒲月十二日壬午

          耶穌2019年6月14日

 

摘要:陽明南贛鄉治實是一場頑平易近歸化運動,其綜合運用儒家撻伐、政刑、禮樂三年夜治道,卓見成效。然檢討此次運動,則陽明全無政權、政道之自覺,惟有治權、治道之設定。在其重要著力的治道層面,于撻伐一途,則在戰區偽詐殺降、屠殺過多,在后方行十家牌法、保長法又混戰時法與戰爭法,使之久成惡法;于政刑一途,則強推官辦之《南贛鄉約》,絕後擠壓鄉村自治空間;于禮樂一途,興社學實為明人倫之邪道,然其依賴個人官威,不克不及解決人亡政息之虞。其在政權上則自甘為皇權的執行者。在政道上只知官主平易近從。在治權上又僅止于精英政治,全無平易近眾的自立。

 

關鍵詞:陽明,南贛,政權,政道,治權,治道

 

正德十一年(1516)玄月,陽明擢升都察院僉都御使,巡撫南、贛、汀、漳等處,開展了一場頑平易近歸化運動[1]。在此過程中,陽明綜合運用了儒家撻伐、政刑、禮樂三年夜治道,以軍事撻伐掃蕩頑平易近,以鄉約教化約頑平易近而為新平易近,以社學教化遷新平易近而為良平易近,最終獲得南贛鄉治的絕後勝利[2]。愚以為,若超出此“事功”的光環,轉而檢討其缺乏,能夠對厘清陽明南贛鄉治的本來臉孔甚至對儒家政治思惟的安康發展更具意義,故獻曝如下,以就慷慨。

 

一.頑平易近問題的由來

 

陽明《集》、《譜》中所謂南贛汀漳諸處之盜賊,即“頑平易近”,實際上是由畬(輋)、漢兩富家群組成,此中年夜部門為北遷之畬平易近,小部門為進山之漢平易近。陽明在《立崇義縣治疏》中即詳細剖析了奏設的包養甜心網崇義縣原來暴動的成員組成及產生過程,其云:

 

(江西)上猶等縣包養網評價橫水、左溪、長流、桶岡、關田、雞湖等處,賊巢共計八十余處,界乎三縣之中,東東北北相往三百余里,號令不及,人跡罕到。其初畬賊,原系廣東流來。先年,奉巡撫都御史金澤行令安插于此,不過砍山耕活。年湮代遠,生長日蕃,羽翼漸多;居平易近受其殺戮,地步被其占據。又且潛引萬安、龍泉等縣避役逃平易近并百工技藝游食之人雜處于內,分群聚黨,動以萬計。始漸虜掠鄉村,后乃攻劫郡縣。近年肆無忌憚,遂立總兵,僭擬王號;罪惡貫盈,神人共怒。[3]

 

從中可以看出,崇義的頑平易近,重要是廣東遷來的畬平易近,其次方是逃役進山的漢平易近。其暴亂的性質,則為包養網ppt畬漢之間因生產生涯而引發的族群牴觸。若自崇義一縣推至整個南贛地區,頑平易近的組成與暴亂之過程則可分述如下:

 

其一,北遷畬平易近陵犯漢平易近。陽明在《橫水桶岡捷音疏》中云:“年夜賊首謝志珊、藍天鳳各自稱盤皇子孫,收有流傳寶印畫像,蠱惑群賊,悉歸約束。”[4]盤皇即盤瓠,此盤瓠崇奉源自于漢時武衰微[5],故暴動者為畬人無疑。對此結論,學界已多有討論[6]。綜言之,最遲不晚于南宋中葉,畬族開始構成。其活動范圍年夜致在贛、閩、粵三省接壤之廣年夜山區。其種群重要是由南遷之武陵蠻,加上大批閩越之土著,以及些許逃進溪峒之漢人三者長期融會而成。其生產方法為散居年夜山,刀耕火種,采實獵毛。其宗教崇奉則為盤瓠崇敬。其平易近風則彪悍好斗。其與處所當局關系則獨成系統,不納賦稅。其族之得名,以耕耘之刀耕火種曰畬,以棲身之斬木為舍曰輋。南宋后,畬平易近抗元掉敗遂北遷,此中一支進進南贛山區。然贛南素是客家先平易近南遷的第一站,也是客家人數最多棲身最集中的地區[7]。宋元時,為避兵燹,又有大批北人南移至此。這般一來,畬平易近北遷,客家南下,兩富家群的活動范圍發生重疊,牴觸即不成防止地產生,以致前者動輒“占據居平易近田土數千萬頃,殺擄國民尤難數計,攻圍城池,敵殺官兵,焚燒屋廬,奸污妻女,甚為苛虐,有不忍言”[8],並且愈演愈烈,形成“處處山田盡進畬,可憐黎庶半無家”[9]之局。

 

其二,大批漢平易近進山為盜。由于南贛地區山年夜地細,保存艱辛,若逢官府厚斂、天災加劇等,即有漢平易近進山為盜。此如陽明云:“乃必欲為此(為盜),其間想亦有不得已者,或是為官府所迫,或是為年夜戶所侵,一時錯起念頭,誤進此中,后遂不敢出。此等苦情,亦甚可憫。”[10]后來金汝嘉《代編議》亦云,南贛地區,山多地少,平易近眾開發梯田,耕耘異常艱辛,然官府依然加以厚斂,這般“情面安得不洶洶”[11]。別的畬平易近的不賦不役也誘使漢平易近歸隱畬中,如明代江西“吉安府龍泉、萬安、泰和三縣并南安府所屬年夜庾等三縣居平易近無籍者,往往攜帶妻女,進輋為盜”[12]。

 

上述二股勢力相合為害,至陽明時,終于釀成以南贛、粵北、閩西三處為中間的暴動。以致“南中盜賊蜂起。謝志山據橫水、左溪、桶岡,池仲容據浰頭,皆稱王包養app。與年夜庾陳曰能、樂昌高快馬、郴州龔福全等攻剽府縣。而福建年夜帽山賊詹師富等又起。前巡撫文森托疾避往。志山合樂昌賊掠年夜庾,攻南康、贛州。贛縣主簿吳玭戰逝世”[13]。

 

以上為陽明進贛的佈景。則陽明巡撫南贛,其焦點問題便是若何敏捷妥當地處置頑平易近。儒家于蠻夷,本無歧視。如孔子認為常人都服從于統一的品德標準,故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蠻夷,不成棄也。”(《論語·子路》)甚至“欲居九夷”(《論語·子罕》)。并反對以年夜國以暴力毀滅小的文明配合體,請求“興滅國,繼絕世”(《論語·堯曰》)。又如所謂夷夏之辨,韓愈即解釋云:“諸侯用夷禮則夷之,夷而進于中國則中國之。”[14]陽明前番謫龍場,其地“萬山叢薄,苗、僚雜居”,陽明“因俗化導,夷人喜,相率砍木為屋,以棲守仁。”[15]陽明此次面對頑平易近,既不愿野蠻地屠殺鎮壓,也不克不及一味地遷就乞降,故決定展開一場歸化運動,綜合運用儒家幾乎所有的治道,以軍事撻伐掃蕩頑平易近,以鄉約教化約頑為新,以社學教化遷新為良。恰是由于此次運動的特別性——如板蕩的時代佈景,分歧族群的、素質低下的平易近眾等,宣佈以前一切儒家鄉管理論——如“范氏義莊”之統一宗族、“呂氏鄉約”之素質粹美、“朱子社倉”之戰爭從容之掉效。但是這種特別性及其彌漫開來的張力卻正好供給了一個絕佳的檢討陽明甚至整個儒家政治思惟廣泛性的機會。上面先集中檢討陽明治道的三個環節,然后再討論其政權、政道以及治權之缺乏。

 

二.對頑平易近軍事撻伐之檢討

 

撻伐是戰時法。對儒家而言,若邪惡激化至限,則戰爭是人類自我凈化最后的不得已手腕,故從未否認之。如《尚書·舜典》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殺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全國咸服。”《孟子》亦云:“湯始征,自葛載;十一征而無敵于全國。”(《滕文公下》)又云:“周公相武王,誅紂伐奄;三年討其君,驅飛廉于海阪而戮之;滅國者五十,驅豺狼犀像而遠之,全國年夜悅。”(《滕文公下》)然儒家對撻伐素有原則:一是出師之性質乃是為了興公利除公害。此如《荀子》云:“湯武非取全國也,修其道,行其義,興全國之同利,除全國之同害,而全國歸之也。”(《正論》)二是必須有符合法規法式。如《論語》云:“全國有道,禮樂撻伐自皇帝出”(《季氏》)。三是慎戰少殺,盡量減少傷亡。如《孟子》云:“吾于《武成》,取二三策罷了矣。仁人無適度于全國。以致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盡心下》)四是最好剿撫并用,如《年夜禹漠》載禹征苗時:“班師振旅。帝乃誕敷文德,舞干羽于兩階,七旬有苗格。”[16]

 

陽明此次撻伐的過程、效力及功績不用贅述。要其年夜者,于戰前,則選平易近兵以汰老弱,更鹽法以充糧餉,總指揮以得廉價。于戰中,則奇計迭出,虛實有度,速戰速取,務在殄滅。在后方,則立十家牌法剪其線人斷其聯系,選保長以強化突發警情之處理。其“所將皆文吏及偏裨小校”包養條件,自正德十二年(1517)元月至次年十月,“平數十年巨寇,遠近驚為神”[17],是為陽明三年夜事功之首。上面我們來檢討此撻伐中的問題。

 

其一。在戰場上偽詐殺降、屠殺過多。陽明用計之妙,不成否認。如首討年夜帽山遇挫,則“佯退師,出不料搗之”;破橫水時,“先遣四百人伏賊巢擺佈,進軍逼之。賊方迎戰,兩sd包養山舉幟。賊年夜驚,謂官軍已盡犁其巢,遂潰”;再如破三浰后,“余賊奔九連山。山橫亙數百里,陡絕不成攻。乃簡壯士七百人衣賊衣,奔崖下,賊招之上。官軍進攻,內外合擊,擒斬無遺”[18]。可是用計與行詐當有界線,殺降更屬不該。其在攻桶岡藍天鳳時已偽詐殺降:“守仁以桶岡險固,移營近地,諭以禍福。賊首藍廷鳳等方震恐,見使至年夜喜,期仲冬朔降,而珣(贛州知府邢珣)、訂婚(吉安知府伍訂包養網dcard婚)已冒雨奪險進。賊阻水陣,珣直前搏戰,訂婚與戩(程鄉知縣張戩)自右出,賊倉卒敗走,遇淳兵又敗。諸軍破桶岡,志山、貴模、廷鳳面縛降。”[19]本來陽明招降,藍天鳳已準備擇日正式降服佩服,陽明卻俟藍軍松馳之際,突襲破之,此舉太過狡詐,有違誠信。假如說藍天鳳部尚在交戰狀態,而破浰頭池仲容部則坐先誘后殺之實。當時池氏兄弟已陸續親至官軍營中歸降,陽明一使苦肉計,杖擊池氏逝世敵以往其戒心;二使緩兵計,年夜辦燈市以廣和意;三贈節物,誘仲容進城答謝;四使攻心計,熟絡情感以往其衛士。至此,池氏由“嚴戰備”至“信且疑”再至“益自安”,可見降心已篤。卻在此時,陽明伏刀斧手盡誅之,而后親率戰士突襲盜窟[20]。此舉委實不夠光亮磊落,戰亦有道,擒賊先擒王,賊首已降,堂堂之師,以致仁伐至不仁,何須這般。而陽明的偽詐,在當時也是出了名的,后來在平廣西思恩、田州土酋盧蘇、王受時,二人即云“王公素多詐,恐紿(欺騙)我”[21]。可見此說并非愚之孤論。

 

陽明在撻伐中,又殺戮過多。如首征年夜帽山,“連破四十余寨,俘斬七千有奇”[22]。征桶岡,“破巢八十有四,俘斬六千有奇”;“破福全,其黨千人突至,諸將擒斬之”[23];征浰頭,“斬馘(割左耳以計數)二千有奇”,“余賊奔九連山……擒斬無遺”[24]。故斬首當在一萬五千人以上。陽明自甜心寶貝包養網云:“兵兇戰危,圣人不得已而用之者。……‘全’之一字,爭勝于全國。”(《武經七書評·孫子·攻謀第三》)[25]又云:“古者不得已而后用兵,先王不忍一夫不獲其所,況忍群驅無辜之赤子而填之于溝壑?”(《祭永順寶靖土兵文》)[26]比擬之下,陽明殺戮豈不過哉!

 

(二)在后方行十家牌法和保長法,久為惡法。明代鄉村普通是行里甲法[27],以把持人身,征收賦稅,但此制存在種種弊病,故敏捷朽敗[28]。陽明在戰后區域,于里甲基礎上,新立十家牌法專司日常的嚴防,又立保長法專司突發狀態下的自衛,二者相婚配,嚴絲合縫。

 

所謂十家牌法,即以十家平易近戶為一牌,嚴格登記每家居平易近的人數、籍貫、姓名、職業、田產、安康狀況、親屬關系以及有無借居人員等各種詳細信息[29]。然后十戶輪值,天天由一家巡視核對變動情況,糾察一切進出人員,發現異常敏捷告官,若有隱匿,十家連坐[30]。其目標在于斬斷頑平易近在人員、物資和信息等方面的補給[31],樹立一個穩固短期包養的后方。此輪值法不設領導,以防基層組織疊床架屋,彼此脅制,又對小平易近多生侵擾。可是此法可備日常之需,卻無法及時、高效地處理突發盜賊情況,故陽明又在鄉村中公推有威望者一人為保長,專防盜賊,以為統紀,并嚴限其職權范圍,除盜賊外,日常生涯嚴禁干預[32]。此二法動靜結合,防戰結合,一則能充足調動平易近間氣力,自我糾錯;二則效力高,發生即發現,發現即除失落,除惡務必盡;三則構成一個網絡,由戶及甲,及甲及保,由保及鄉,由鄉及縣[33],故獲得較好後果。后來陽明即云:“本院舊在南贛,曾行十家牌式,軍平易近頗安,盜賊頗息。”[34]可是此中的問題則如下。

 

其一,后戡亂時代的困局。十家牌法加保長法,在平定南贛后,繼續沿用,但很快就表現出問題。起首就是法立弊生,人亡政息。對于此點,陽明本身有清楚認知,其云:“大略法立弊生,必須人存政舉,若十家牌式,徒爾編置張掛;督勸考較之法,雖或暫行,終歸廢弛。”[35]有一法生,一弊除,然另一弊又生,又須另立一法,這般循環,最后法網恢恢,人即被徹底異化。故十家牌法完整靠人的素質——執行督查的官員以及所有的平易近眾——來保證其實行。可是戡亂后的事實又恰好步向其背面——官員應付,平易近眾受擾。陽明后在廣西對此窘境所述甚明:“案照本院先行十家牌諭,專為息盜安平易近。訪得各該官員,沿襲懶惰,不可經心干理,雖有委官遍歷城市鄉村查編,亦止取具處所開報,代為造繳,其實不曾編行。”此是官員完整應付了事。又道“且承委人員,反有假此科取紙張供給,或乘機情查流平易近,額外騷擾,是本院之意務要安平易近,而各官反以擾平易近也。”[36]

 

其二,十家牌法的性質。這里就提出了一個問題,是不是一切的法都會步進這樣的惡性循環?不是的,凡不殘賊人道反而滋養之者,則行無礙。反之,只需是惡法,其違背傷害人道,則無論內在的推動力若何強年夜,終將敗亡。十家牌法的問題并不在于其準軍事化治理,而在于其在戰爭時期壓制不受拘束,業已成惡法:一則為使平易近眾伏于國法,以連坐來恐嚇、懲罰,使平易近眾處于一種可怕和不平安感中;二則彼此監督,鼓勵告發,使個人隱私甚至正常生涯時時處于“老邁哥”的監督之下,使傳統的家庭包養管道與鄉村倫理遭到破壞。

 

其三,戰時法的限制。可是此十家牌法產生時并非惡法,其自己就是戰時法[37],不克不及用于戰爭時期,戡亂結束,即當作廢。但是陽明以之順手,一向保存,使之成為戰爭法,也為后面的專制政權所沿用。這種戰時法,它是以暫時犧牲平易近眾的不受拘束與自立為代價,以軍事化治理與把持為手腕,以獲得次序與效力。可是一切的次序與效力是為了人道的滋養和人生的成長與完成,而非相反。布衣不是軍人,戰爭時期的社會治理也迥異于戰爭時期。假如錯誤地迷戀于此犧牲不受拘束自立而得來的次序與效力,以戰時法取代戰爭法,則良法即成惡法。其必定對被管理者的人道形成宏大的舛害,必遭平易近眾反對,就連執行者自己也會受對此雙刃劍的傷害。

 

三.對“新平易近”政刑鞏固之檢討

 

比擬撻伐,政刑則是戰爭法。本來儒家對政刑即很重視。如孟子云:“徒善缺乏以為政,徒法不克不及以自行。”(《離婁上》)《論語》云:“謹權量,審法式,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堯曰》)《尚書》又對刑專門說明:“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虞書·舜典》)只是請求以禮樂為主、政刑為輔,反對獨任政刑,故《禮記》亦總結云:“禮節民氣,樂和平易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霸道備矣。”(《樂記》)

 

陽明鞏固軍事結果的第一個手腕是設置縣治。正德十二年(1517)仲春,破漳南后,奏設溫和縣治于河頭。十一月,破謝志山、藍天鳳后,奏設崇義縣治于橫水。次年破池仲容后,奏設戰爭縣。此舉起到了傑出後果,其緣由正如后來顧炎武所說:“國朝來,每因寇亂,設縣即定。……官無常居,不實撫恤,乃因立為縣,則有司存,而其學校、祀典、鄉飲酒禮,平易近日由之,遂漸從善而歸治”[38]。另一方面,在縣以下的鄉村管理中,陽明又創建奉行了《南贛鄉約》。這是戰爭期的軌制建設,以期樹立一套長期有用的基層治理把持軌制。

 

《南贛鄉約》可以說是特別為新平易近——即歸化的頑平易近所量身訂做的。如陽明闡釋成sd包養立《鄉約》的目標云:“往者新平易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長者後輩所以訓誨戒飭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于里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可,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惡,則我有司與爾長者後輩咸宜分受其責。嗚呼!往者不成及,來者猶可追。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平易近,自今凡爾同約之平易近,咸宜孝爾怙恃,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逝世喪互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好,務為良善之平易近,共成仁厚之俗。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長者後輩毋念新平易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惡人矣;毋自恃為良平易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于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39]對于這些新平易近,陽明誨誨教導道:“授招新平易近包養站長,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改過,勤耕勤織,平買平賣,思同良平易近,無以前日項目,情願下賤,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40]對于本來的良平易近,陽明也幾回再三強調要放棄前嫌,和衷共濟:“各寨居平易近,昔被新平易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改過,所占田產,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處所,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天職,有不聽者,呈官定罪”。[41]可是其問題如下。

 

其一,官方性。《南贛鄉約》的本質已完整由《呂氏鄉約》的平易近間自治契約變而為官方制訂、布衣遵照的強制性治安條例。其在鄉村中選出士紳,構成組織機構,對鄉村事務展開日常治理,以彌補公權力在基層社會的久缺。且其是以十家牌法為基礎的,如言“不得坐視推托,陷人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42]。上文已言,十家牌法已成惡法,現在則又在此惡法上再套一副“鄉約”之枷鎖。

 

其二,強制性。《南贛鄉約》的奉行完整是強制性的,其絕後擠壓鄉平易近的不受拘束空間。如“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收支所為,知約司之”[43]。此與十家牌法無異,嚴密把持人身不受拘束,徒增約司權力,平添平易近眾煩擾。又如“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年夜奢,取免饑渴罷了”[44]。此必須出錢與會餐,實包養甜心為窮人額外的負擔。又如“會期以月之看,如有疾病變亂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訴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45]。這般聚會即完整不是平易近眾的自立自愿,而是官府脅迫下的強制性例會。又如“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畫,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視推托,陷人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46]。這般同約平易近眾的有所作為,乃是以連坐為條件的,而非一顆仁心的發用,此是最無道者。

 

其三,軟弱性。“南贛鄉約”貌似淪為官府的基層派包養合約出機構,雖則否則。如其規定“寄莊人戶,多于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客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后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往寄莊”[47];又如“親族鄉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仇,殘害良善,釀成年夜患;今后一應門毆不服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長短;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48]。此是要約長主動解決逃稅問題,解決爭訟、斗毆等基層牴觸,為官府分擾。但是約長并不具備公權力成分,沒有法定的約束力,所以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依附官府。故而鄉約自己外行政力上是極其軟弱的。

 

其四,短壽性。《南贛鄉約》云:“吏書、義平易近、總甲、里老、百長、台灣包養網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赍發者,約長率同呈官究查。”[49]我們了解,這些基層職務或因襲前朝,或由太祖親自制訂,然不過百五十年,這些“官員”已成鄉村之蠹。現在陽明又從頭設計一批基層“官員”,以之來糾前一批之非。此不克不及不讓人嘆息。因為前一批“官員”掉效的緣由仍然存在,則新的“官員”將很快淪為他們。因為這種自上向下產生的權力沒有監督、制約、懲治與罷免等,注定是短壽的。太祖解決不了的問題,陽明也解決不了。則后來者,或沿襲太祖舊制,或辟陽明再立新規,然皆逃不了此包養網單次惡性循環。

 

四、對良平易近禮樂教化之檢討

 

假如說撻伐是戰時法,政刑是戰爭法,則禮樂便是幻想法、永恒法。儒家素來視禮樂之教化為建成善政最最基礎之手腕。如《尚書》云:“帝曰:‘契,蒼生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夔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論語》中孔子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平易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

 

陽明云:“正人之政,不用專于法,要在宜于人;正人之教,不用泥于古,要在進于善。”[50]故其南贛鄉治特重對基層之教化,其有社學與書院兩項。針對精英分子,則興講學、辦書院。陽明在忙碌軍務之中,猶講學不綴,如正德十三年(1518)七月刻古本《年夜學》、《朱子暮年定論》,八月門人薛侃刻《傳習錄》,玄月修濂溪書院,四方學者云集。針對通俗後輩,陽明則年夜辦社學。社學始于元代[51],明亦承襲,于洪武八年(1375)詔全國興辦[52]。其性質是由中心當局倡起的、處所當局予以監督的、經濟上以由鄉平易近負擔、治理上由胥吏執行的以社為依托的具有強制性的蒙學[53]。但由于經費不繼,師資不力,治理擾平易近等緣由,至洪包養軟體武十三年(1380)革往,十六年(1383)復設,變成平易近間自辦[54]。

 

陽明清楚地認識到興辦社學可以“使人知禮讓,戶習《詩》、《書》,丕變偷薄之風,以成渾厚之俗。”[55]在沒無力量完整官辦的條件下,陽明不顧朝廷規定不許有司干預的號令,采取了官督平易近辦的形式。

 

其一,親自規定教學的原則與內容。如《訓蒙年夜意示教讀劉伯頌等》云:“古之教者,教以人倫。后世記誦詞章之習起,而先王之教亡。今教孺子,惟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專務。其載培涵養之方,則宜誘之歌詩以發其志意,導之習禮以肅其威儀,諷之讀書以開其知覺。”[56]又制訂了《教約》[57],規定了天天師生之間的學習內容與法式。

 

其二,請求基層官員嚴加督辦。一是要擇優質師資并保證薪酬。如《興舉社學牌》云:“看得贛州社學鄉館,教讀賢否,尚多淆雜;是以詩禮之教,久已實施;而渾厚之俗,未見興起。為此牌仰嶺北道督同府縣仕宦,即將各館教讀,通行訪擇;務學術明正,去處端方者,乃與茲選;官府仍籍記姓名,量行支給薪米,以資勤苦;優其禮待,以示崇勸。”[58]在《頒行社學教條》中云:“先該本院據嶺北道選送教讀劉伯頌等,頗已得人;但多系客寓,日給為難,今欲看以開導訓誨,亦須量資勤苦,已經案仰該道通加禮貌優待,給薪米紙筆之資。”[59]二是要加年夜對師資的治理監督。如《頒行社學教條》云:“各官仍要不時勸勵敦勉,令各教讀務遵本院原定教條盡心訓導,視童蒙如己子,以啟迪為家事,不單訓飭其後輩,亦復化喻其父兄;不單勤勞于詩禮章句之間,尤在努力于德性心術之本;務使禮讓日新,風俗日美,庶不負有司作興之意,與士平易近趨向之心。”[60]三是針對就學的蒙童家庭,要加強宣傳,務使尊師好學。《興舉社學牌》云:“以各童生之家,亦各通行戒飭,務在隆師重道,教訓後輩,毋得因仍舊染,習為偷薄,自取愆咎。”[61]

 

在陽明南贛鄉治三法中,興辦社學可以說是最釜底抽薪的辦法。就對象而言,它包含一切適齡蒙童,沒有歧視。就性質而言,它不是奴化教導,而是明人倫、邪道德,皆是農耕文明的禮法之正。就結果而言,庶幾可至“有恥且格”。故可以說,此是南贛頑平易近歸化的收官之作。可是,陽明社學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陽明社學是介于官學與私學之間的機構,其完整樹立在陽明及其下屬個人的權威基礎上的。陽明在位,憑其權威,可令下屬嚴格執行。如在《行雩都縣樹立社學牌》中請求縣府“即于該縣起立社學……毋得違延忽視,及虛文敷衍取咎”[62]。可是這就給社學的運行帶來了宏大的不穩定性。這種處所性的社學,諸如師資的延請、經費的保證、學舍的樹立、學生的動員等,既然無一不是樹立在官員權威基礎上的,則一旦權威消散,若何延續?假如后來官員意志、才能不濟,且這種官督平易近辦的社學必定無能為繼包養ptt。明代的社學發展也正這般,權威在則社學在,權威亡則社學亡。

 

然則針對鄉村基層社會的教化形式安在?作為陽明后學的由王心齋所創立的泰州學派則走出了另一條儒士不受拘束講學、化行鄉里的新途徑。其義理以“蒼生日用為道”[63],明確奉守“茍得移風易俗,化及一邑一鄉,雖勝利未幾,卻原是圣賢經世家法”[64]之理念。師弟亦純任布衣,如心齋本為鹽戶,門生有樵夫朱恕、吏胥李珠、窯匠韓貞、商人林訥、農夫夏云峰、平民顏鈞等[65]。教化對象亦為布衣,如心齋門生韓貞“以化俗自任,隨機指點,農工商賈從之游者千余。秋成農隙,則聚徒講學,一村既畢又之一村,前歌后答,弦誦之聲洋洋然也。”[66]比擬而言,在國家氣力缺乏以實行廣泛的基礎教導的歷史條件下,此法能夠更具有可行性,特別對于儒家來說。

 

五.治道之外的反思——陽明知己的限制

 

所謂政治,至多包含四大體素。一是政權,即公共權力之一切。二是政道,即政權的表現情勢。三是治權,即公共權力執行權之一切。四是治道,即治權的表現情勢。陽明本來有偉岸之人間幻想,其在《與顧東橋書》中描寫人人知己具明,各據才質而安于職分,以成一和諧人間[67]。此幻想社會中,上述政治四大體素均收涵于知己,此時知己真能生生成地,神鬼不測,圓善無礙。但是,那畢竟是終了義,在具體的歷史過程中,這四者絕不成不論。

 

綜觀陽明南贛鄉治,其完整沒有政道與政權的自覺,只要治權與治道的設定。治道之檢討,前文已述,上面略析余下三者。

 

其一,陽明對政權即公權力自己的性質完整沒有反思力。如將官平易近關系比方成怙恃與赤子:“爾等今雖從惡,其始同是朝廷赤子;譬如一怙恃同生十子,八人為善,二人背逆,關鍵八人;怙恃之心須除往二人,然后八人得以安生;均之為子,怙恃之心何以必欲偏殺二子,不得已也;吾于爾等,亦正這般。若此二子者一旦悔惡遷善,號泣投誠,為怙恃者亦必哀憫而收之。何者?不忍殺其子者,乃怙恃之本意天良也;今得遂其本意天良,何喜何幸如之;吾于爾等,亦正這般。”[68]又如將官平易近關系懂得為治理與納糧輸賦的主奴關系:“世豈有不納糧,不當差,與官府相對背抗,而可以長久無事終免于誅戮者乎?世豈有恃頑樹黨,台灣包養結怨構仇,劫眾抗捕,不伏其辜,而可以長久無事終免于誅戮者乎?就使爾等各有後輩奴仆,包養情婦與爾順從背逆若此,爾等當何故處之?……爾輩縱頑梗兇猛,自以為孰與宸濠?吾若聲汝之罪,不過令一偏裨,領眾數百,立齏粉爾輩如幾上肉耳。”[69]此語這般兇惡,往《禮記》“全國為公”,《孟子》“平易近為貴”亦遠矣[70],又完整是韓愈《原君》之老調[71],以皇權的執行者自居。

 

其二,陽明對政道的懂得也有相當發展。十家牌法其實就是參照《管子》、《商君書》以及王安石的“保甲法”而創立的。可以說,陽明在鄉包養意思治問題上,由儒進法,與之沆瀣一氣。法家從來都請求王權深刻平易近間,直接把持每個人,以為王權服務。然儒家否則,對于基層社會的鄉治,素來警戒公權力的深刻,而欲在現行君權之外別有一種幻想形式——即基層社會的自治主義。可以說,在基層鄉治中,儒法的分界就是自治與否。儒家在唐宋后皇權不下縣的“政治雙軌制”下,于鄉治屢有建樹。如《呂氏鄉約》舍棄國家公權形式,樹立鄉人自治之契約。又如明初方孝孺亦發明《周官》、調和宋儒,設計出“鄉族法”此一處所自治軌制。上述二者在設計、運作、監督、嘉懲等方面,其主體均為平易近眾本身,完整拋棄了運行數千年的君權與國家公權體制,實際上是在“天命——反動”說之外創造了政治實體運作的又一種能夠[72]。故與先賢比,陽明是個退步。就是與同時代的人比,也這般。如正德年間,山西潞州南雄山仇氏家族組織了鄉約組織,稱為“居家有家范,居鄉有鄉約,修身齊家以化乎鄉人”。仇氏鄉約以藍田呂氏鄉約為藍本,又以仇氏家范共同而行,其內容自“冠婚喪祭及事物細微訓后齊家之則,靡有包養軟體闕遺,仇楫營義房一區于家,敦請鄉師長教師以教宗族後輩,免其束修,復興義學一所于鄉里,以訓鄉黨幼稚,資其薪水,設醫藥以濟窮鄉,有疾病者置義冢”,刊印太祖高天子訓辭,家給一冊,諷誦體行。仇氏鄉約渠道了較好的社會後果,致“為當代之所崇尚,秉筆之士亦笑談而樂道之。”[73]

 

其三,陽明對治權的懂得,只止于精英政治,管理權永遠掌在官府以及官府委任的賢良手中,而無群眾的自治。如陽明充足認識十家牌法的實行對基層社會是一個全新的擾動,必須充足發揮基層官員與士紳感化方可。故他云:“大略法立弊生,必須人存政舉,若十家牌式,徒爾編置張掛;督勸考較之法,雖或暫行,終歸廢弛。仰各該縣官,務于坊里鄉都之內,推選年高有德,眾所佩服之人,或三四十人,或一二十人,厚其禮貌,特示優崇,使之分投巡訪勸諭,深山窮谷必至,教其不克不及,督其不率,面命耳提,多方化導。或素習頑梗之區,亦可間行鄉約,進見之時,咨詢平易近瘼,以通下情,其于邑政,必有裨補。若巡訪勸諭著有成效者,縣官備禮親造其廬,重加獎勵,這般,庶幾教化興行,風俗可美。”[74]可是問題在于,假如一個良法是對每個平易近眾都無益的,能實現最年夜多數人的最年夜幸福,則無官亦自行,假如相反,對國民與執法者的生涯形成妨礙,則強硬的暴力機構不克不及壓迫,不論什么圣賢也不克不及勸從。陽明其實從來沒有認識到,也不會認可平易近眾的自立自治。所以,陽明動輒言知己若何,可是其發用,落實在政治生涯中,這個知己的主體就特指精英的知己,知己的內容對平易近眾而言就表現為服從皇權(官府)與精英。孔子曰:“道二:仁與不仁罷了矣。”(《孟子·離婁上》)則這種知己絕不是人的不受拘束與束縛——即仁的狀態,而是奴役與繁茂——即不仁的狀態。則前述《與顧東橋書》那種幻想社會又是永遠不成能實現的。

 

注釋:

 

[1]所謂“歸化”,取自《漢書·匈奴傳下》“而匈奴內亂,五單于爭立,日逐呼韓邪攜國歸化”。“頑平易近”當取自《尚書·虞書·益稷》之“苗頑”,指頑抗之異族。“新平易近”即“維新之平易近”(《告諭頑平易近》)。良平易近即良善之平易近。

 

[2]自陽明剿撫之后,南贛地區的畬平易近幾所有的異化,直至新中國平易近族識別后才從頭區分開來。此結果也為現代分子人類學所證明,“客家人的重要成分應是華夏漢人,畬族是對客家人影響最年夜的外來原因”,見李輝等:《客家人來源的遺傳學剖析》,載《遺傳學報》,2003年,第9期,第873-880頁。

 

[3][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350頁。

 

[4][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342頁。

 

[5][南朝宋]范曄:《后漢書》卷八十六《南蠻傳》,中華書局,1965年,第2825-2826頁。

 

[6]參謝重光:《畬族在宋代的構成及其分布地區》,《韓山師范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謝重光:《客家與畬族晚期關系史述略》,載《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溫春噴鼻:《明清之際畬族平易近風的改變——以處所志為中間的考核》,載《中國處所志》,2008年第1期。謝重光:《明代湘贛閩粵邊的社會動亂與畬包養sd平易近漢化》,載《福建師范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藍希瑜,廖莉:《芻議明中葉南贛畬平易近的往“蠻”化“新”———以王陽明治“南贛之亂”為中間》,載《學術摸索》,2012年,第9期。郭秋蘭:《宋明時期贛南的教導變遷與畬平易近漢化》,載《贛南師范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

 

[7]參羅噴鼻林:《客家源流考》,中國華僑出書公司,1989年,第13-73頁。

 

[8][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九《攻治盜賊二策疏》,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313頁。

 

[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二十《桶岡和邢太守韻二首》,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747頁。

 

[10][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六《告諭浰頭巢賊》,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61頁。

 

[11]《贛州府志·張府志》,轉引自張祥浩:《王守仁評傳》,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7年,第30-31頁。

 

[12][清]黃鳴珂修,石景芬纂:《南安府志》卷二十四《藝文》七,同治七年(1868)刊本。

 

[13][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0頁。

 

[14][唐]韓愈:《韓愈集》卷十一《原道》,岳麓書社,2000年,第146頁。

 

[15][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0-5162頁。

 

[16]《年夜禹漠》雖是晚書,可是其闡發的原則不誤,並且對清以前儒士的影響基礎上不遜于《今文》。

 

[17][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2頁。

 

[18][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0頁。

 

[19][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1頁。

 

[20][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1-5162頁。

 

[21][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6頁。

 

[22][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0頁。

 

[23][清]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1頁。

 

[24][清]包養違法張廷玉等:《明史·王守仁傳》卷一九五,中華書局,1974年,第5162頁。

 

[女大生包養俱樂部25][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85頁。

 

[26][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二十五,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964頁。

 

[27]《明史·食貨一》載“里甲制”云:“洪武十四年詔全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糧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后為畸零。”又以“里老(或簡稱白叟)”制相配:“里設白叟,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平易近善,平鄉里爭訟。”見[清]張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中華書局,1974年,第1878頁。

 

[28]參劉偉:《明代里甲軌制初探》,載《華中師院學報》,1982年,第3期;施由明:《論明代的里甲制與農村社會把持——以江西為例》,載《農業考古》,2010年,第1期。

 

[2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六《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卷十七《申諭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31、609頁。

 

[30][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六《十家牌法告諭各府長者後輩》、《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30、531頁。

 

[31][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六《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書社包養站長,1992年,第531頁。

 

[32][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申諭十家牌法增立保長》,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10頁。

 

[33][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53頁。

 

[34][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告諭安義等縣漁戶》,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96頁。

 

[35][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53頁。

 

[36][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行廉州府情查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06-1107頁。

 

[37]陽明深知其義,故在《十家牌法告諭各府長者後輩》中充滿愧疚云:“今為此牌,似亦煩勞。爾眾中間固多詩書禮義之家,吾亦豈忍以狡詐待爾良平易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爾良善,則又不得否則,長者後輩,其體此意。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警惕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以守家業,謙和以處鄉里,心要平恕,毋得輕意忿爭,事要含忍,毋得輒興詞訟,見善相互勸勉,有惡相互懲戒,務興禮讓之風,以成敦樸之俗。吾愧德政未敷,而徒以身教,長者後輩,其勉體吾意,毋忽!”見《王陽明選集》卷十六,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30頁。

 

[38][清]顧炎武:《全國郡國利病書》卷七《福建·閩平分處郡縣議》,《顧炎武選集》,第16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11年,第2988頁。

 

[3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99-560頁。

 

[40][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2頁。

 

[41][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42][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43][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0頁。

 

[44][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0頁。

 

[45][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0頁。

 

[46][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47][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48][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4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1頁。

 

[50][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二十三《重建月潭寺建公館記》,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897頁。

 

[51]柯劭忞:《新元史·食貨志》:“至元二十六年(1286),命諸縣所屬村疃,五十家為一社……每社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者為學師,農隙使後輩人學。”開明書店,1935年,第168頁。

 

[52]洪武八年正月(1375),“丁亥,命全國立社學。上謂中書省臣曰: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平易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俗美。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社之平易近未覩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平易近間後輩。庶可導平易近善俗也。”《明太祖實錄》卷96。李國祥、楊昶主編,吳柏森、阮榮華、田強、閻穎編:《明實錄類纂·文教科技卷》,武漢出書社,1992年,第38頁。

 

[53]陳時龍:《論明代社學性質的漸變與明清小學學制的繼承》,載《紀念〈教導史研討〉創刊二十周年論文集(3)——中國教導軌制史研討》,2009年。

 

[54]洪武十六年十月:“癸巳,詔郡縣復設社學。先是命全國包養感情有司設社學以教平易近間後輩,而有司所以擾平易近,遂命停罷。至是復詔平易近間自立社學、延師儒以教後輩,有司不得干預。”《明太祖實錄》卷157。李國祥、楊昶主編,吳柏森、阮榮華、田強、閻穎編:《明實錄類纂·文教科技卷》,武漢出書社,1992年,第47頁。

 

[55][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一《行雩都縣樹立社學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65頁。

 

[56][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87頁。

 

[57][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88-89頁。

 

[58][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4頁。

 

[5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10頁。

 

[60][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10-611頁。

 

[61][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04頁。

 

[62][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一,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65頁。

 

[63][明]王艮:《明儒王心齋師長教師遺集·語錄》,《王心齋選集》,江蘇教導出書社,2001年,第10頁。

 

[64][明]王棟:《明儒王一庵師長教師遺集·會語續集》,《王心齋選集》,江蘇教導出書社,2001年,第186頁。

 

[65][明]黃宗羲:《明儒學案·泰州學案》,中華書局,2008年,第719-721頁。

 

[66][明]黃宗羲:《明儒學案·泰州學案》,中華書局,2008年,第720頁。

 

[67]一則人人知己具明:“夫圣人之心,以六合萬物為一體,其視全國之人,無外內遠近,凡有血氣,皆其昆弟赤子之親,莫不欲平安而教養之,以遂其萬物一體之念。全國之人心,其始亦非有異于圣人也……當是之時,全國之人熙熙皞皞,皆相視如一家之親。”二則各據才質而安包養甜心網職分:“其才質之下者,則安其農、工、商、賈之分,各勤其業以相生相養,而無有乎希高慕外之心。其才幹之異若皋、夔、稷、契者,則出而各效其能,若一家之務,或營其衣食,或通其有無,或備其器用,集謀并力,以求遂其仰事俯育之愿,生怕當其事者之或怠而重己之累也。故稷勤其稼,而不恥其不知教,視契之善教,即己之善教也;夔司其樂,而不恥于不明禮,視夷之通禮,即己之通禮也。蓋其心學純明,而有以全其萬物一體之仁,故其精力流貫,志氣通達,而無有乎人己之分,物我之間。譬之一人之身,目視、耳聽、手持、足行,以濟一身之用。目不恥其無聰,而耳之所涉,目必營焉;足不恥其無執,而手之所探,足必前焉;蓋其元氣充周,血脈條暢,是以癢疴呼吸,感觸神應,有不問可知之妙。”《傳習錄》中,《王陽明選集》卷二,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4-55頁。

 

[68][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六《告諭浰頭巢賊》,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561頁。

 

[69][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十七《告諭頑平易近包養價格ptt》,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613-614頁。

 

[70]孟子云:“平易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故得乎丘平易近而為皇帝,得乎皇帝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年夜夫。”(《孟子·盡心下》)起首,只要獲得國民的認可與授權,皇帝才具有符合法規性。也就是說,皇帝對全國的一切權與執行權,是國民所授予的,他只是平易近眾選出的代表罷了。其次,元首既得以產生,而后即可由他錄用公卿,再由公卿錄用年夜夫……由此一層層的當局就可以構建起來。一切的當局的符合法規性就在于第一個步驟,“得乎丘平易近為皇帝”。

 

[71]韓愈《原道》曰:“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平易近者也;平易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掉其所以為君;臣不可君之令而致之平易近,則掉其所以為臣;平易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韓愈集》卷十一,岳麓書社,2000年,第146頁。

 

[72]詳拙文《回抵家鄉——宋明儒學的政治實踐及其啟示》,載《中州學刊》,2010年,第5期。

 

[73]曹國慶:《明代鄉約研討》,載《文史》第四十六輯,1998年,第201-202頁。

 

[74][明]王守仁:《王陽明選集》卷三十一《申行十家牌法》,上海古籍出書社,1992年,第1153頁。

 

 

責任編輯:近復

@font-fac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face{font-family:”宋體”;}@font-face{font-family:”Calibri”;}p.MsoNormal{mso-style-name:註釋;mso-style-parent:””;margin:0pt;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none;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family:Calibri;mso-f甜心花園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bidi-fon包養感情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0.5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span.msoIns{mso-style-type:export-only;mso-style-name:””;text-decoration:underline;text-underline:single;color:blue;}span.msoDel{mso-style-type:export-only;mso-style-name:””;text-decoration:line-through;color:red;}@page{mso-page-border-surround-header:no;mso-page-border-surround-footer:no;}@page Section0{margin-top:72.0000pt;margin-bottom:72.0000pt;margin-left:90.0000pt;margin-right:90.0000pt;size:595.3000pt 841.9000pt;layout-grid:15.6000pt;}div.Section0{page:Section0;}

 


已發佈

分類:

作者:

標籤: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